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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用油安全再出问题时间:2018-04-02 12:48 来源:弘创全自动液压榨油机 作者:液压榨油机
去年9月,任某销售给张某22件金龙鱼调和油,销售金额为4000余元,经鉴定该商品系冒用益海(周口)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产品,任某被老城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,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。山东弘创液压榨油机黄经理对此起案件也发表论文自己的看法。他说:“油品质量关系生命安全,绝不允许有半点掺假。我场自行研发的全自动液压榨油机秉承保持原味、天然无添加、快捷高效的研发理念服务于民。” 任某认为已经受过处罚,拒不赔偿张某损失。张某遂将任某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。法院受理后认为,任某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商标,存在欺诈行为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遂支持了张某的诉求。
任某认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工商局5000元的罚款,表示不服,法官随即对任某进行了法庭普法,告知其5000元的罚款性质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任某的行政处罚,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,而对张某所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,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,不能互相替代。任某终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几倍的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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